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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1號

返還溢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告
新視界圖書坊
法定代理人
許愛蘭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林殷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安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等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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