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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紀文惠
  •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 上訴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又年、林佳靜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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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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