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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齡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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