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暨反訴原告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紹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