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
仟陸佰零壹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柒
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