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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司北補字第71號

移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71號

聲請人
張婷
聲請人
亞米日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締

共同送達代 劉志賢律師

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真間聲請移轉土地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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