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即原告) 張欽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郡倫
- 再審被告
- (即被告) 張韜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基律師
趙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一百零一年度促字第二三八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二三八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