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詩韻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工場創藝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