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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詩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工場創藝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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