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64號
- 原告
- 宋志剛
- 被告
- 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伯樂
- 訴訟代理人
- 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兩造具體回覆下列問題:
一、請原告確認被告是否已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給付積欠之薪資15,339元。如仍未給付完畢,被告尚積欠原告多少金額?
二、請被告確認是否已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給付原告積欠之薪資15,339元,並於下次開庭時提出相關之證據以資證明。如仍未給付完畢,被告尚積欠原告多少金額?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