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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上訴人
廖新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安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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