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廖新全
- 被上訴人
-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幼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