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 原告
- 林福島
- 被告
-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獨資經營春豐工程行,惟被告經營之春豐工程行於原告起訴時已遷移不明,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本院送達文書退回之公文封可稽,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201巷15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