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原 告 林福島 被 告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獨資經營春豐工程行,惟被告經營之春豐工程行於原告起訴時已遷移不明,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本院送達文書退回之公文封可稽,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201巷15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