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許雅惠 洪兆宣 張瑋珊 陶若瑤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珍 被 告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博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容容 住臺北市○○區○○路4段235號12樓之3」、「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區○○路4段184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住新北市永和 區○○○路○段2號2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嗣於101年6月27日辭任,有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則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等聲請更正本件判決,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