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林春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