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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

上訴人
林春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