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羅富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

原告
林彤澐
被告
香港商偉高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曉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9年2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但12月之薪資為14萬元。詎被告積欠原告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之薪資共計49萬元未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稱:被告自99年12月起未發給各員工薪資,積欠原告薪資共計49萬元等語。

二、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主張:原告自79年2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約定每年1至11月每月薪資為7萬元,每年12月之薪資為14萬元;被告積欠原告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之薪資共計49萬元迄未清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9萬元,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9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被告其餘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合 計 5,29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孫國慧

書記官 孫國慧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