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 原告
- 于采妟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美商德盟全球凱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瀚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