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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9號

原告
于采妟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美商德盟全球凱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瀚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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