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明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伯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