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原 告 黃家彥 林永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 被 告 普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興茂 被 告 嘉蘭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