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黃家彥
- 原告
- 林永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法律扶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
- 被告
- 普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興茂
- 被告
- 嘉蘭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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