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道平
- 被告
- 魏傳賢
- 被告
-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