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60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被 告 魏傳賢 甲天下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