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368號原 告 裘怡婷 被 告 吳珮瑄即沅熹科技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