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
- 原告
- 永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9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