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永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原 告 永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9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