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藍秀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66號原 告 藍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