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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 原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陳世榮訴訟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原 告 陳世榮 共同訴訟代 簡銘新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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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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