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宜交通有限公司、洪金村、陳世榮、訴訟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原 告 陳世榮 共同訴訟代 簡銘新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