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80號
- 原告
-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 原告
- 陳世榮
共同訴訟代 簡銘新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