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邱筱涵

  • 當事人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妙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99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被   告 黃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雖兩造所訂財務管理顧問委任契約條款第7 條第4 項約定就委任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並為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是本件仍應依首揭法條定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