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蔡寶樺
- 當事人許世賢即天將神兵創意廣告工作室、楊瓊珠即富盈神采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原 告 許世賢即天將神兵創意廣告工作室 被 告 楊瓊珠即富盈神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原告於被告為前開給付之同時,應將所製作「富盈神采SPA生活館」網站設計資料(含後台 資料庫)全部交付被告,並執行安裝及依合約提供主機空間供被告之網站正常使用運作。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3日委託原告執行廣告事宜之網站設計企劃,雙方簽訂設計企劃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片頭轉場動畫,4秒,每秒為新台幣(下同)1, 000元,總計4,000元;首頁設計(含局部FLASH效果), A4/1頁6,000元;頁面設計(含局部FLASH效果),每A4/ 頁為2,000元,計30頁共60,000元;合約品項經兩造議定包 含3項:A項識別設計:1.LOGO,2.名片,3.識別證(員工、會員),合計20,000元;B項提供虛擬主機空間租賃200M,1年4,000元;C項網站設計;以上總價94,000元,雙方議定原告僅收取70,000元;並於系爭合約備註約定以上設計費以頁面計,A4/頁為1頁,拉動捲軸以2頁計,若被告提供資料超 過估算頁數,經雙方同意,追加頁面以上列單價依實際數量計,被告於簽約後即交付第1期款即簽約金35,000元由原告 收迄。101年5月9日網站已完成80%,經雙方討論擬定製作單元,被告確認原告提案設計無誤,依約給付第2期款28,000 元,被告並以合約A項識別設計之1.LOGO需製作標貼為由, 請原告先行提供設計檔案,並要求原告新增時尚美甲館單元,請原告製作追加頁面。原告於101年7月9日提示依被告指 示完成事宜與追加頁面,經兩造從A單元至I單元逐頁清點,確認各單元實際製作頁數為46頁無誤,被告並提示要求① E00與E02頁面追加預約專線電話,②I00頁面連結部落格, ③臉書並設置會員專區按鈕,④選單單元香精館改為香精 SPA館,並變更位置,選單單元采蜜館變更順序為生活館前 一格。依雙方約定,被告請求原告追加設計頁面16頁,應給付原告32,000元,連同尾款7,000元,被告共應給付原告39,000元。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屢經協調未果,爰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000元。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㈠依系爭合約之注意事項第1條約定:被告應於設計提案,檔 案交付前給付設計費(尾款7000元及經雙方同意追增加頁數以每頁2000元計,追加16頁計增加款項32000元,合計39000元),被告自101年7月10日起數次來電表明不願履行合約給付設計費39000元。被告不依約履行給付設計費之義務,自 不得要求原告交付檔案。 ㈡依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應配合乙方(即原 告)提供必要之書面資料,若非可歸責於乙方(原告)之因素,工作日程自動順延。證諸101年7月9日完成驗收時,被 告仍要求調整單元名稱、選單次序,足證原告完全無被告所述之違約情事。 ㈢被告於合約進行期間提出修正意見與委託原告依其指示前往蒐集相關資料事宜,原告皆有執行,期間前往被告任職之中國人壽拍攝追加之美甲館單元演講實況照片、拍攝被告之畢業典禮實況、拍攝被告之療養院活動實況,足證原告並無被告所述違約情事。 ㈣在訂約時因為沒辦法確定實際的頁數,所以抓一個大概的頁數30頁來計算金額,等實際做出來再依據實際頁數來計算金額,如起訴狀的附件4是雙方根據實際的內容及單元確認的 頁面及頁數,依系爭合約備註第2點約定,若被告提供的資 料超過約定頁數,經雙方同意,追加頁面與上列單價,依實際頁數計算。 貳、被告以下述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於101年3月13日提供設計估價單/合約書,承攬被告經 營「富盈神采SPA生活館」所需之企業網站暨網頁製作案。 被告簽訂契約後,已分別於101年3月14日與101年5月9日支 付35,000元及28,000元,合計63,000元予原告。惟被告自簽約迄今,未見原告交付任何合理成果,履催不理,被告遂於101年7月1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於101年7月18日送達原告。二、原告之設計內容與契約內容有所差異,據被告與原告所協商之標準,在某些功能之抽象概念,與當初兩造簽約時之認知有極大之出入,且原告一再延遲交付有違約過失。自簽約日迄今,尚未見原告對本案之任何合理成果(網站完成80%)及交付標的之承諾與履行(已耗時5個月),況「富盈神采 SPA生活館」所經營產品依不同類別區隔為不同館別,應屬 被告依合約製作企業網站之頁面數勉力修改,被告不同意以「追加頁面」處理,堅持依合約原頁面數履行,拒絕簽名變更,並非原告片面「追加頁面」即可漫天索價。101年7月原告堅稱「增加頁面」,暴增16頁,以每頁2000元計,合計加價32000元,概屬原告片面認定,討論未達共識,且無被告 簽章確認。 三、101年7月初經被告檢視原告所設計之網頁,㈠「完全沒做部分」有:⒈「首頁音樂不間斷」功能,於協商當日,完全沒音樂呈現。⒉「聯絡方式」功能,於協商當日沒有載明商家電話。⒊「預約美容保養」課程、時間、會員進入基本資料登載等功能,完全沒作。⒋直接連結PCHOME(購物平台)、人脈網(會員管理)…等諸多應作及應具備等功能完全沒做。㈡「沒做好的」部分為,⒈內容調整:網頁之貼圖均與被告店家陳設無關,況以同一貼圖因上下捲軸,即以2頁計, 如加以調整時則僅需一半之頁面數量,原告未替商價精省,形同變相漫天強行加價。⒉頁面修訂:各館均屬被告所營販賣產品,應規畫為產品大類,再以拉式功能呈現各不同商品之細項…等。以上均屬原合約協議。被告自始就不同意「增加頁面」,應由原告以修訂、調整方式完成。且為利被告熟悉、操作並執行驗收原告所製作之網頁設計功能事宜,當日被告友人提議複製留存原告所製作之網頁設計工程,遭原告拒絕,並堅稱被告未付清尾款,不會交付合約之網頁設計工程,隨即負氣離開。 四、按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原告因系爭標的物無法如質並延遲給付,已嚴重導致被告營運商譽及收入鉅大損失。被告於101年7月17日以存證信函寄達,要求原告於101 年7月25日前完成交付合約之網頁設計工程,不再展延,原 告逾期未有明確業務成果驗收移轉等作業進程,合約因可歸責於原告而不履行,原告應負違反合約之責。原告無法如質履行合約並延遲交付,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給付一部不能者,其他部分之履行於被告無利益時,被告得拒絕該部之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爰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被 告拒絕該部分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合約(損害賠償部分以反訴請求)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1年3月13日委託原告執行廣告事宜之網站設計企劃,雙方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片頭轉場動畫4秒,每秒新台 幣(下同)1,000元,總計4,000元;首頁設計(含局部 FLASH 效果)(音樂後不間斷),A4/1頁6,000元;頁面 設計(含局部FLASH效果),每A4/頁為2,000元,計30頁共 60,000 元;A項識別設計:1.LOGO,2.名片,3.識別證(員工、會員),合計20,000元;B項提供虛擬主機空間租賃200M,1年4,000元;以上總價94,000元,雙方議定原告僅收取 70,000元;被告於簽約後翌日交付35,000元,於101年5 月9日網站設計完成80%,經被告確認後給付第二期款28,000 元,總計給付63,000元;原告於100年7月9日將製作完成之網 頁計46頁提出與被告檢視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約書及原告提出之網頁頁面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 頁)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網頁設計頁面合計46頁,增加16頁,依系爭合約備註約定設計費以頁面計,追加頁面以每頁2000元計算,連同尾款被告應給付39000元;惟被告否認同 意增加頁面16頁,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 ㈠就增加頁面16頁部分,是否經兩造合意?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000元,有無理由?㈢原告有無遲延?被告抗辯遲延後之給付於被告無利益並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依被告指示及提供之資料製作網站設計工作,原告於101年7月9日將製作完成之網頁提示予被告並與被告檢視網 頁內容,經計算頁數合計46頁等事實,已如前述。而依兩造於101年7月13日之電話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30-31頁)顯 示,兩造係因增加頁面16頁部分原告以每頁2000元計算,要求被告給付追加頁面金額32000元,超出被告之預算,被告 不願給付而起爭執,是依兩造之電話通話譯文內容,原告依被告指示及提供之資料已完成網站之設計工作,應可認定。二、被告雖辯稱101年7月初經檢視原告所設計之網頁,「完全沒做部分」有:⒈「首頁音樂不間斷」功能,完全沒音樂呈現;⒉「聯絡方式」功能,沒有載明商家電話;⒊「預約美容保養」課程、時間、會員進入基本資料登載等功能,完全沒作;⒋直接連結PCHOME(購物平台)、人脈網(會員管理)…等諸多應作及應具備等功能完全沒做;㈡「沒做好的」部分,網頁之貼圖均與被告店家陳設無關云云。惟查: ㈠經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網站設計光碟 ,勘驗結果為「1.首頁音樂不間斷之功能:有音樂功能。2.聯絡方式:於網頁上有「預約專線000000000楊老師」。3. 預約美容保養課程、時間、會員進入基本資料登載:從網頁上方『線上預約』進入線上預約之頁面;美容保養課程、時間、會員進入基本資料部分需從『線上預約』頁面連結網路伺服器之資料庫,此部分程式在光碟資料夾『WWW.fullstyle.com.tw』內,其檔案數量共4298個檔案,361個資料夾。4.直接連結pchome(購物平台)、人脈網(會員管理):從頁面上之『會員專區』可以連結人脈網。另從每個頁面右上方『pchome線上購物』可以連結購物平台。」;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94-195頁);再參兩造於101年7月11 日電話譯文中「原告:我們那天不是後來達成一個協議嗎?被告:阿現在是不以合約書為主,是不是?原告:沒有,就是要修改的地方,我現在在修改了。」等語(見本院卷第 210頁),可見原告於101年7月9日與被告會面提示網頁設計內容經被告檢視後隨即已依被告之意見進行修改,且已修改完成。是原告已完成網站網頁設計工作,可堪認定。 ㈡至被告抗辯網頁之貼圖均與被告店家陳設無關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參依兩造於101年7月10日至13日之電話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25-31頁),被告從未提及網頁貼圖與 店家無關之說詞,被告臨訟所為抗辯,尚無可採。 三、又被告辯稱原告以同一貼圖因上下捲軸,即以2頁計,如加 以調整時則僅需一半之頁面數量,原告未替商家精省,形同變相漫天強行加價。頁面修訂部分:各館均屬被告所營販賣產品,應規畫為產品大類,再以拉式功能呈現各不同商品之細項…等,以上均屬原合約協議,被告自始就不同意「增加頁面」為46頁云云,經查: ㈠依系爭合約書第三項「頁面設計」下方記載:「(不含…、購物網13,000元、會員機制12,000元,以後追加計)」,有系爭合約可參(本院卷第3、21頁),又依系爭合約備註約 定「1.以上設計計費以面積計,A4/頁為一頁,拉動捲軸以 二頁計。2.若甲方(即被告)提供資料超過估算頁數,經雙方同意,追加頁面以上列單價依實際數量計。」之內容,原告主張在訂約時因為沒辦法確定實際的頁數,所以抓一個大概的頁數30頁來計算金額,等實際做出來再依據實際頁數來計算金額,應可採信。且依系爭合約之上揭約定內容,追加頁面並依實際頁數及依合約約定單價每頁2000元計算實際金額,應為被告所可預見且同意。 ㈡被告雖辯稱並未同意增加16頁,頁數應可調整,非依原告單方片面認定云云,惟依如附表所示兩造於101年7月10日至7 月13日之電話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25-31頁),被告於101年7月10日與原告通電話前未曾向原告表示不同意增加頁面 ,且於101年7月9日原告提出網頁設計成果與被告檢視時, 被告亦未表示哪些頁面不需要而要求刪減或如何調整之意見。則原告所製作網頁既係依被告指示及由被告提供資料製作,並經被告檢視,尚難因被告不願給付增加之設計費遽認原告所製作頁面係由原告單方片面認定製作。 四、又被告辯稱因原告無法如質完成工作並延遲給付,經被告於101年7月17日以存證信函要求原告於101年7月25日前完成交付合約之網頁設計工程,原告逾期未有明確業務成果驗收移轉等作業進程,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被告得拒絕該部之給 付,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合約云云。按因契約互負債 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而互負債務,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縱其給付兼需他方之行為始得完成,而由於他方之未為其行為,致不能完成,並不能因而免除給付之義務。嗣後向他方請求給付時,他方仍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如自己未再提出給付,他方以此拒絕履行,不能令負違約責任(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觀諸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全文(參本院卷第3頁),並無關於原告履行期限之 約定,且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1條約定「甲方(即被告) 應於設計提案,檔案交付前給付設計費。」,是被告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被告雖於101年7月17日以存證信函要求原告於101年7月25日前完成交付網頁設計工程,然查原告於101年7月9日提出網頁設計頁面供被告檢視,被告要求原告交付複 製之網站設計光碟時,原告主張被告應先給付尾款使交付設計之檔案光碟(參本院卷第186頁被告書狀陳述),即原告 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則原告以被告未給付追加之費用及尾款而拒絕履行交付網站設計光碟,依前揭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自不負遲延違約責任。又被告仍為富盈神采企業之經營,且尚無網路之使用,為被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05 頁),則原告之給付對被告並非無利益。被告抗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拒絕給付,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合約云云,均無正當合法,被告所為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委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已完成承攬之網站設計工作,且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有先給付設計費之義務,原告 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設計費39,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設計費,惟原告亦有交付已完成網站設計之工作物與被告使用之義務,原告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並表示希望交付設計檔案與被告使用(見本院卷第180頁原告準備書狀),爰命原告為對待 給付之判決,併予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兩造於101年7月10日、11日、13日之通話錄音譯文: 101年7月10日(1:17-1:55) 被告:影印一份,一份,就是看如果說有空來台北的時候再給我。 原告:對對對,阿現在我們就照最後的協議嗎? 被告:不是,你先把那個…我看看那個…因為,那個合約書,我現在沒看到,你不是叫我看那個合約書嗎? 被告:然後因為我現在看你當初講的那個部分,說每一頁的那個部分是不是要增加我們再決定,這樣你了解吧!好不好。原告:阿那一天不是算好了頁數了嗎? 被告:但是,如果說這樣子的話,可能還要再考慮一下說,到底是不是有一些要增加或是要修改的,你懂我的意思嗎?先把那個合約書內容…。(見本院卷第25頁) (3:32-3:49) 被告:…那現在就是說給的之後的結果,裡面的內容,我們是不是可以適度的做一些要求?我想這個應該是…。 原告:我現在跟你講,我們提供勞務,但是…譬如說假設…你要我們重做…。 被告:沒有啦,我哪有要叫你重做?…。不是…沒關係阿,要修不修我現在講的就是說…沒關係,如果說真要修,就反正上面就照契約上怎麼說…。錢我們在付,但我們今天做事、做的要求,如果說也不可以的話,那好像有點離譜了,對不對? 原告:沒有說什麼要求不合理啦。 被告:所以說我們現在還沒提要求(見本院卷第26-27頁)。 101年07月11日(0:28-1:32) 被告:…那你找到沒?合約書。 原告:那個…現在這樣,就是我跟那個…我現在不明白就是說…我們那天不是最後已經有說好要改的地方嗎? 被告:…,不是,那我講的部分,你要先知道阿?我的意思是說合約書你找到之後,我也可以看一下,…。 原告:我們那天不是後來達成一個協議嗎? 被告:阿現在是不以合約書為主,是不是? 原告:沒有,就是要改的地方,我現在在修改了。 被告:那原本的合約書,你不是一直強調嗎?因為,上面不是也有一些內容嗎?」(見本院卷第28頁)。 101年07月13日(0:22-1:45) 被告:…我是想說,就照合約書上的金額去做就好了,我不要再增加,你看什麼時候要拿給我,進度…因為,我覺得要一直耽誤…我們沒辦法。 原告:我知道,我是善意,但問題就是你的單元很多。 被告:沒關係,我們到時候可以調整。…譬如說生活館那個館不要沒關係啦,反正就是有香精館嘛,我們就代替掉。那你的頁面就是看你的技術,看你怎麼樣把它綜合,變成我們要的功能之類的…,就是說你在我的範圍之內把它做一下調整。 原告:我盡量試試看,因為本來就是要幫你,那我盡量試試看好不好。」 被告:…。 (3:44-7:57) 原告:我們學佛就是不打妄語。 被告:對,那學佛,也不能ㄠ人阿,我也沒有ㄠ你阿? 原告:我是覺得你在ㄠ啦。 被告:我怎麼ㄠ你?我怎麼ㄠ你?你告訴我。 原告:你說…好,其實,今天契約,就是契約很重要嘛,那協 議也很重要。我那天算好頁數,我要請你簽字,你也不簽。 被告:不是算好頁數,我只是在調整,我沒有ㄠ你,我是在調整,我可以決定,我要或不要,我們只是在…因為,你是設計師,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調整?…你說你算好頁數我不簽約,我就是因為,我覺得沒有必要那麼多頁數阿! 原告:我們之前做的單元…我們做的單元,都是你們指示的這個東西。增加『館』,也是你們要的。 被告:好,我要的,沒錯。 原告:所以說…所以,我才說你要叫我增加什麼館,我增加,阿你又說不要,阿你這樣是不是『莊孝維』。 原告:我覺得你在ㄠ我。 被告:我沒有ㄠ你,因為我覺得有些頁面不需要,我把它做綜合,我不需要那麼多的頁面,那你說要叫我再增加…。 原告:你如果沒有叫我做這些單元,我是不會做,那…。那你如果做那些單元,就產生勞務,阿這勞務就產生成本…。 被告:我又沒有…我沒有同意要增加!因為,我如果有同意要增加頁面,還不給你錢,那就是ㄠ你。 原告:你叫我做了頁面,什麼叫『不要再增加呢』? 被告:重點是,我沒有說不給錢或者ㄠ你,因為…合約書裡面…。你有收到錢吧?可是…,在我的想法是說:從頭到尾我是覺得那個網頁…。 原告:你有這一家,是你提出來的,包括『指甲』也是後來生出來的單元,『生活館』也是後來增加的單元,你今天你提出…。 被告:那個不叫追加,我不知道那個叫追加,我只是說我要的東西要有這些單元、這些東西,那你要去綜合,把它該省的該…。 原告:那你要講,我怎麼做。 被告:好,那我們也是建議,…!建議說你那個頁面或許說文字敘述的部分或什麼都要…。 原告:你今天,你叫我做,阿我已經做了,你才說這不算,這個不行的啦!我今天學佛就是誠實第一個嗎。 被告:什麼誠實不誠實?因為,這個根本不是在我的預算之內阿,我的預算是在你今天增加頁面,一頁要二千塊,你是不是要增加金額之前,你要通知我說增加一個頁面要二千塊,那這樣,我才能知道說這樣你要增加,要付錢阿! 原告:我們在大陸算契約要算台商的喔,阿那些人不遵守契約,那我們在台灣怎麼也不遵守契約呢? 被告:這不是不遵守契約,因為,我們不知道說你們增加一頁就是要多二千塊! 原告:阿我們就有,契約上就有寫阿。 被告:你今天沒有寫說你增加一頁就二千塊耶,你沒有寫耶。 原告:契約,有啦有啦。 被告:好,你去把契約拿來,如果有增加這一條那沒關係,可以調整,我不要增加。 原告:阿你開什麼玩笑。都已經做了,你也親眼看了,我跟你說喔…。 被告:不是阿,可以調整的阿。(見本院卷第30-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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