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 被 告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