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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擴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00元,經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99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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