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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12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29號

原告
奇盤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雄
訴訟代理人
沈恭如
被告
永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乃麟
訴訟代理人
江振德
6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昌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答辯狀詳細敘明答辯聲明及不爭執與爭執事項,暨答辯理由,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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