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62號原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守 原 告 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祥賢 被 告 麗池花園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黃梅足 訴訟代理人 林啟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