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 原告
- 陳映蓉
上原告與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
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店經理:Sammi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店經理:Sammi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