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原告
陳映蓉

上原告與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

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店經理:Sammi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荷蘭商 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忠孝東路店店經理:Sammi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