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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原 告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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