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 原 告
-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