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有魚廣告有限公司、程麗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原 告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