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