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春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45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菩提藥局即劉千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本院通知提出菩提藥局設立登記資料及劉千綺最新戶籍謄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菩提藥局設立登記資料及劉千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