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春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明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