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 原告
- 舒夢蘭
- 被告
-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賀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原告住所勘驗床墊,被告自行前往;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原告住所勘驗床墊,被告自行前往;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