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原 告 舒夢蘭 被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原告住所勘驗床墊,被告自行前往;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