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夢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