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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上訴人
李清波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間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第一審判決敗訴者,始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以李清波為被告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1,750元,及自民國9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於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敗訴,被告李清波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不得上訴而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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