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853號原 告 林青弘 被 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地436條之8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36條之8規定..」。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六行中關於「..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