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1號
- 原告
-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駿翔
- 被告
- 童煣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適用小額程序,原告為法人,而被告之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102巷151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