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林呈樵
- 當事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童煣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1號 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被 告 童煣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適用小額程序,原告為法人,而被告之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102 巷151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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