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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原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雖以「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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