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李錫麟、張炳麟
- 原告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原 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訴訟代理人 游鉅鋒 魏漢榮 賴露恩 李國琳 被 告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被告是否已經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服務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