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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張炳麟

  • 原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原   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訴訟代理人 游鉅鋒 魏漢榮 賴露恩 李國琳 被   告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被告是否已經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服務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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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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