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 原告
-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麟
- 訴訟代理人
- 游鉅鋒
- 訴訟代理人
- 魏漢榮
- 訴訟代理人
- 賴露恩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琳
- 被告
-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被告是否已經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服務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