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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原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訴訟代理人
游鉅鋒
訴訟代理人
魏漢榮
訴訟代理人
賴露恩
訴訟代理人
李國琳
被告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被告是否已經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服務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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