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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原告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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