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