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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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