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雅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原 告 李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