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原告
李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