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819號
- 原告
- 陳如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彬
- 被告
- 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鈺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