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 原告
- 雅砌防水工程行
- 原告
- 殷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隆進、邱慧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殷嘉豪為原告或代理人?如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到院。
二、提出原告雅砌防水工程行商業登記證明,如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故應將原告更正為雅砌防水工程行即○○○(即負責人),並連同負責人於其上簽名、蓋章。。
三、被告徐隆進、邱慧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