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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原告
雅砌防水工程行
原告
殷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隆進、邱慧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殷嘉豪為原告或代理人?如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到院。

二、提出原告雅砌防水工程行商業登記證明,如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故應將原告更正為雅砌防水工程行即○○○(即負責人),並連同負責人於其上簽名、蓋章。。

三、被告徐隆進、邱慧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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