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 原告
-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朝枝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