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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6 月1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6 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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