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朝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6 月1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6 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