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石豐銘、邱柳榮
- 原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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