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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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